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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《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南京市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
2、其中,鼓楼区、白下区、玄武区、雨花台区、秦淮区、建邺区、下关区、栖霞区、江宁区、浦口区和六合区,均执行一类区标准,即由原960元/月调整为1140元/月,增幅为18.75%。
3、而溧水县和高淳县,均执行二类区标准,即由原790元/月调整为930元/月,增幅为17.7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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